张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地方政府债券用于交通建设项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扩大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规模的问题
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力提效的精神,中央财政在坚决堵住地方违法违规举债融资“后门”的同时,开大依法合规举债的“前门”。2019年,全国人大批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30800亿元,增长41%。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安排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2218亿元,比2018年增加1291亿元,增长139.3%。
下一步,测算分配以后年度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额度时,结合政府收费公路上缴国库的车辆通行费收入情况,在保障债务偿还、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继续加大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投入,积极支持交通建设项目建设发展。
二、关于按实际需要分配专项债券额度、争取专项债券额度与地方债务水平脱钩的问题
举债要与偿债能力相匹配,是一条必须遵循的经济铁律。按照预算法(2014年修订)、《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规定,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债务总限额由全国人大审批,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国务院批准下达;地方政府举债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与中央财政无偿补助地方的转移支付不同,预算法(2014年修订)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根据上述法律制度规定,国务院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体现正向激励原则,财政实力强、举债空间大、债务风险低的地区多安排,财政实力弱、举债空间小、债务风险高的地区少安排或不安排。具体测算分配新增地方政府限额时,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并统筹考虑中央确定的重大项目支出、地方融资需求等情况,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
因此,在全国人大批准的总规模之内,专项债券额度分配既需要考虑地方的支出需求,也需要考虑地方的财力和债务水平,确保举债与偿债能力相匹配,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三、关于允许通过专项债券置换存量债务的问题
为落实预算法(2014年修订)关于地方政府举债只能通过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2015年至2018年,财政部组织地方累计发行地方政府债券12.2万亿元,用于置换截至2014年底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缓解了地方政府当期偿债压力、降低了利息负担。其中,通过发行专项债券累计置换存量专项债务4.6万亿元。
四、关于调整专项债券发行时间,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实现年内多次发行的问题
根据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件规定,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稳妥推进工作,初步构建了比较完备的专项债券管理制度框架,形成了专项债券有关限额管理、预算管理、债券发行、资金使用、还本付息、风险预警、应急处置、信息公开、日常监督等风险防控“闭环”制度体系。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重要作用,着力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在提高债券发行与项目资金使用匹配程度方面,一是加快专项债券发行市场化进程。优化发行程序,财政部已经取消对专项债券发行期限、时间窗口、信息披露审核等限制,依法落实省级政府发债自主权。二是进一步完善专项债券期限结构。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已经明确要求专项债券期限原则上应当与项目期限相匹配,并统筹考虑投资者需求、平滑年度间偿债压力等因素确定;对于部分建设和运营期限较长的公益性项目,鼓励地方适当拉长债券期限,探索发行10年期以上的长期债券。三是加快发行专项债券进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授权国务院提前下达部分专项债务限额,允许各地在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并按程序报批后,从1月份启动新增专项债券发行工作。四是允许调度库款推进专项债券项目建设。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已经明确,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在专项债券发行完成前,对预算已安排专项债券资金的项目通过先行调度库款的办法,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债券发行后及时归垫。
从目前情况看,委员们提出的建议已经在相关政策安排中得到考虑和妥善解决。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地方实际情况,不断完善专项债券管理制度,发挥专项债券促进重大公益性项目建设的支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 010-68551433
财 政 部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