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478号(统战政协类016号)提案答复的函

  • 【法规文号】财会函〔2019〕第12号
  • 【发文机关】财会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9年8月26日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8月26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夏先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允许台湾中介机构来闽设立分支机构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多年来我们一贯秉持合作开放的原则,欢迎台湾中介机构在大陆法律框架内采用多种方式提供专业服务,促进两岸经贸发展。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没有境内分支机构(即通常理解的分公司)的制度安排。因涉及专业报告法律责任的界定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跨境分公司”并不适用于这些专业服务机构。它们可以采用设立代表处、开办咨询公司、服务机构等形式在大陆开展符合法律规定的业务。

  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例,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2019年1月2日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大陆法定审计业务只能由在大陆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股东只能是自然人,不允许机构参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也必须由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这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架构和管理模式,目的是强化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保证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更好维护投资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目前,大陆注册会计师的考试和注册是对台湾居民开放的,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也允许其成为大陆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即,符合条件的台湾居民可以通过加入大陆会计师事务所或在大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法定审计业务。此外,台湾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通过在大陆设立代表处或开办咨询机构等从事会计咨询等业务。

  关于资产评估机构,根据资产评估法、公司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2019年1月2日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台湾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在境内依法投资设立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按规定完成工商登记和备案等相关工作后,即可开展业务活动,资产评估机构按市场约定向委托人收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依规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关于律师事务所,自2009年起,大陆允许台湾律师事务所在福建设立代表处,目前,已有10家台湾律师事务所在福建设立了代表机构。台湾律师事务所大陆代表处及其代表可以向当事人提供台湾地区法律咨询,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咨询,有关商事性条约及惯例的咨询等不包括大陆法律事务的法律服务。代表处从事法律服务可以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因代表处不具有法人资格,由台湾律师事务所对其代表处及其代表在大陆从事的法律服务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感谢您对财政、会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会计司 010-68552535

  财政部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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