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573号(财税金融类133号)提案答复的函

  • 【法规文号】财关税函〔2019〕第22号
  • 【发文机关】财关税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9年8月27日
  • 【法规类别】税收制度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8月27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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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均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飞机引进税率、取消民航发展基金的提案》收悉, 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适度降低飞机引进关税税率

  提案提及的空载重量在25吨及以上但不超过45吨的飞机对应我国正在生产ARJ21飞机。目前,该飞机正处于密集交付、开拓市场的关键时期,降低进口关税将对ARJ21市场开拓造成较大压力,未来对我国C919大型客机发展也将带来不利影响。为促进我国航空制造业发展,建议维持目前的进口关税税率水平。

  二、关于逐步取消民航发展基金缴纳

  近年来,为减轻航空企业和旅客负担,财政部会同民航局等部门出台了多项收费减免政策:一是为减轻旅客负担,根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2〕17号)、《关于调整民航支线机型的通知》(民航规〔2019〕16号)规定,对旅客乘坐13种型号(39种型别)执飞的支线飞机,免征民航发展基金。二是为减轻航空企业负担,今年5月,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将航空公司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民航发展仍有较大差距,存在基础设施总量不足、结构布局不合理、运行保障能力较弱等问题。尤其是当前“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重大倡议和战略实施,民航建设发展任务仍十分繁重,资金需求大,除去中央财政、地方政府以及企业自筹外,尚存在较大缺口。因此,继续征收民航发展基金符合国际惯例,不仅体现了国有航空航线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更能发挥进一步支持民航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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