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高校政府采购的提案》收悉。提案反映了目前高校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加强和改进高校政府采购工作提出了很好的建议。经研究并商教育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校政府采购制度问题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包括高校采购在内的所有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方式和流程进行了规范,高校及其主管部门可以针对其工作特点,在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基础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优化内部工作流程,提高采购效率,确保采购过程合理、公正、公开透明。
二、关于适当调整高校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设置问题
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应当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对于高校科研专用仪器设备等难于集中采购或不适宜集中采购的项目,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下一步,将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要求,科学确定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合理设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进一步扩大采购人自主权。
三、关于增强高校采购自主权问题
为落实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国务院、财政部采取了多项措施扩大高校采购自主权:一是2018年,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明确,高校和科研院所要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二是2016年,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优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明确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将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简化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并实行优先审批,同时规定各地区可以结合实际,完善相关管理规定。
四、关于提高高校政府采购效率问题
针对一些地方对协议供货、采购计划等事项进行违规审批的情况,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清理此类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事项。对于变更采购方式等法定审批审核事项,财政部门应当优化审批审核程序,简化申请材料要求,对急需办理的项目可优先办理。各高校应当细化内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简化科研仪器项目的采购流程,缩短采购时间,切实提高采购效率。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