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振铣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偿机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生态补偿政策
关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权责。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和党的十九大关于“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部署,财政部积极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财政部将结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等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改革情况,积极研究中央和地方在生态补偿机制建设中的权责问题,推动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同时,中央财政在确定中央和省级分担比例的同时,还要求各省合理划分省以下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加强省级统筹,适当增加和上移省级支出责任。
关于出台《生态补偿法》或《生态补偿条例》。研究推动生态保护补偿立法工作,对于更好地明确生态保护补偿中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高效地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调动各方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研究工作,对其中涉及的基本原则、主要领域、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资金来源、补偿标准、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考核评估办法、责任追究等重大问题进行了认真探讨。一些地方政府也不断探索生态补偿的立法工作,取得了积极的进展。目前,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已经列入了2022年国务院立法计划。下一步,有关部门将认真梳理总结各地在立法方面的有效做法,深入开展立法重大问题研究,按照国务院立法计划要求做好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的起草工作。
关于建立生态转移支付补偿动态调整机制。目前,中央财政在林业改革发展资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治理等资金政策上,中央财政逐年增加投入,逐步提高补偿标准,下一步还将继续结合资金使用绩效考核情况,结合财力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健全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生态保护修复,促进提高森林、湿地、草原生态功能,更好地提供生态产品。
二、关于转移支付制度
中央财政高度重视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多方位、多层次的生态补偿机制。一是通过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给予支持。2008年起,中央财政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对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引导地方政府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二是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中央财政在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时,测算数据全部来源于权威部门的统计资料和财政决算,根据工业增加值、企业利润等指标测算各地的标准财政收入,选取总人口、可居住面积、人口密度、温度、海拔等因素测算各地的标准财政支出,对标准支出大于标准收入的地区进行补助。其中,标准财政支出中已经涵盖了生态环保支出因素。地方政府由于生态环境治理、减少污染、控制排放等削减工业项目和限制开发形成的财政减收增支,标准收支缺口自动放大,中央财政对其转移支付规模也将相应增加,从而形成对这些地区发展成本的自动补偿。三是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生态保护相关工作给予支持。通过水污染防治资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等专项转移支付加大对地方生态保护修复的支持力度。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补偿机制,充分考虑地区区域环境、经济发展、人口规模、保护地面积和生态保护价值等因素,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分配办法,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不断加大对生态功能重要区域支持力度。
关于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中央财政2008年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时,重点生态县域补助参照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办法,结合中央与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治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根据标准财政收支缺口情况、生态保护区域面积、产业发展受限对财力的影响情况测算。通过明显提高转移支付系数、加计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特殊标准支出等方式,加大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支持力度。2019年,中央财政进一步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选聘生态护林员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关于设立激励性生态补偿资金。目前,中央财政已经设立了“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支持生态功能重要地区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并通过“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水污染防治资金”等多项转移支付加大对相关领域生态环保的支持。《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明确要求严格控制新设专项,《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也要求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通过申请现有资金给予支持,不宜在同一领域重复设立生态补偿资金,中央财政将继续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对相关地区生态补偿的支持力度。
关于降低或取消地方配套资金。近年来,财政部结合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等财政体制改革,不断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已经对地方配套问题进行了明确。中央财政认真落实相关制度规定,全面取消属于中央财政事权的转移支付配套要求,并充分考虑中西部地区、民族地区等财力较弱地区的实际状况,通过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以及分配时向贫困地区适当倾斜等办法,积极缓解地方承担相关支出责任的压力。同时,督促省级财政部门抓紧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提高地区间财力均衡水平,不得将应由省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转移给市县,应由市级承担的支出责任也不得转移给县级。
关于清理整合转移支付。按照主体功能区制度建设任务部署,财政部建立了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以及森林、草原、湿地、农业、水流、水土保持等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制度;林草局、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实施了关于森林、草原、水土保持、渔业等方面的补助奖励政策。目前,中央财政将大部分生态相关资金审批权限下放到省,资金切块下达,各地可根据国发〔2017〕54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允许基层在确保完成各项约束性任务前提下,按规定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资金。下一步,中央财政将加大生态资金以及相关资金的统筹整合力度,继续将资金切块下达,发挥地方政府贴近群众,贴近基层的优势,由基层自行确定整合资金扶持项目,将资金统筹用于生态保护相关工作。
三、关于横向生态补偿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以地方为主。为推动地方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工作,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生态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2016年财政部牵头出台《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18〕928号),明确了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补偿基准、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的确定因素等,要求地方建立联防共治机制,为地方签订补偿协议提供了基本框架。先后推动新安江、九洲江、汀江-韩江、东江、引滦入津、潮白河等流域开展试点,建立起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18年财政部牵头出台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安排资金支持长江经济带相关省份建立省际及省内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截至目前,赤水河、酉水、渌水、阊江、滁河等流域已建立跨省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江苏、四川、贵州和云南实现省内补偿机制全覆盖。同时,在上述生态补偿方式基础上,财政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开展了排污权、水权交易等工作,丰富不同主体之间的补偿形式。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不断总结试点经验,深入推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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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政 部
2019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