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西勤等7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促进全面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通过立法手段保障我国政府绩效评价走上制度化、规范化道路
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的决策部署,本世纪初,我国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始起步,一些中央部门以及广东、北京等省市率先进行探索。围绕推进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近些年来财政部印发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预算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具体制度办法,强化了对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规范和指导。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提出各级预算遵循讲求绩效的原则,并对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开展、评价结果应用提出明确要求。按照党的十九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2018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印发,对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提出明确要求。
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加快研究制订或修订预算绩效评价相关制度办法,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不断提高预算绩效评价质量和水平,提升预算绩效管理约束力。
二、关于完善机构设置,指导地方财政部门设立绩效评价管理专门机构
预算绩效管理的机构和人员配置是推动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保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此轮机构改革中,财政部党组对各司局职能设置和职责分工进行了优化,进一步加强和充实预算绩效管理力量,将监督检查局更名为监督评价局,牵头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同时,近年来财政部还不断加强对各地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据统计,目前全国已有29个省级财政部门成立预算绩效评价管理机构,其中有6个省份是在《意见》下发后单设的,并纷纷充实预算绩效管理人员和力量,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延伸至基层单位和资金使用终端提供了基础支撑。
三、关于规范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按照预算法要求,近年来财政部建立重点绩效评价常态机制,每年选择部分重点民生政策和重大专项支出,由财政部预算评审中心、财政部各地监管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和相关领域专家开展绩效评价。2016-2019年已经对100多个重点项目和政策开展了绩效评价,涉及教育、环境保护、农林水、社会保障等领域,对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各省财政组织的绩效评价也充分借助第三方力量,特别是广东、北京、上海、湖北等省份已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经验。为规范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级财政部门出台了专门针对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管理办法,并强化对第三方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在确保绩效评价公平、公正、有序开展和加强绩效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下一步,财政部将研究制定中央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办法,以及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的操作指南、监管规程等配套制度,对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的准入条件、程序、标准、方法、经费以及考核等予以规范,建立绩效管理专家库、中介机构库,推动第三方机构提高绩效评价质量,进一步增强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的规范性、客观性、独立性和科学性。
四、关于进一步完善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制度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重点,也是难点。近年来,财政部每年都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有关部门和单位,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部分评价结果已应用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对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中央财政还逐步建立了绩效信息随同预决算向全国人大报告制度,加大向社会公开力度。2016—2019年累计将96个重点项目绩效目标、558个中央本级项目绩效自评结果、50个重点项目和政策绩效评价报告,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或参阅,并稳步推动上述绩效信息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下一步,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加快研究建立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推动将本级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将下级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与转移支付分配挂钩。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和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 010-68551846
财 政 部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