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731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预函〔2019〕第80号
  • 【发文机关】财预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9年7月5日
  •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7月5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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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秀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沧州市炼化企业税收政策支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时,将成品油消费税以及随消费税征收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作为中央收入主要考虑: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规定,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具有专项用途,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视作原养路费等“六费”替代收入,按照“不挤不占”的原则,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航道养护费等支出外,其余全部用于对地方转移支付支出。二是成品油消费税在生产地征收,但由消费者承担,如果将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带来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作为生产地收入,相当于将其他地区的原“六费”收入基数和转移支付的增量部分转移给了炼油企业所在地,既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公路等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对于加强沧州市城市建设和教育设施建设等问题,宜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予以解决。2019年,中央财政下达河北省均衡性转移支付609.83亿元,比上年增长14.7%,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用于沧州等市县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结合您提出的建议,研究完善有关转移支付办法,统筹加大对河北省的转移支付力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各地区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 010-68551416

  财 政 部
  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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