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316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预函〔2019〕第120号
  • 【发文机关】财预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9年7月10日
  •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7月10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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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忠林等2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对辽宁转移支付等支持力度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补助支持力度的问题

  中央财政高度重视县级财力保障情况,针对部分地区县级财政运转困难的问题,在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投入的同时,着力调整资金分配结构,建立起一般性转移支付统筹机制,加大向包括辽宁省在内的财政困难地区倾斜力度,积极支持各地基层“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一是不断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配办法。2016年以来,中央财政将奖励为主的分配办法调整为以保障为主,围绕国家统一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及社保、医疗卫生等民生政策,突出奖补资金弥补县级减收增支需求的作用,重点缓解县级财政运行困难。财政越困难、减收增支越多的地区,中央财政安排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就越多,实现精准支持。2018年,中央财政安排辽宁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50.28亿元。二是突出保障重点地区、困难地区。经国务院批准,从2016年起,中央财政专门安排阶段性财力补助,将资源能源型和东北地区等困难县作为补助对象,提高困难地区民生政策兜底的能力,重点支持其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确保基本民生不出问题。2018年安排辽宁省阶段性财力补助89.11亿元,补助规模居全国第一位。三是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支持地方脱贫攻坚、减税降费。2019年,中央财政进一步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综合考虑辽宁省脱贫攻坚、减税降费等因素,加大了对辽宁省转移支付力度,下达辽宁省均衡性转移支付417.2亿元,同比增长14.6%,增幅位居全国第三位。

  关于测算均衡性转移支付和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标准支出时,考虑债务还本付息和养老金缺口因素等问题,我们也进行了认真研究。其中,债务支出已经纳入了均衡性转移支付标准支出测算,养老保险缺口因素我们也将作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合理吸纳。

  二、关于分配中央调剂金方面给予支持的问题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要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从2018年下半年开始实施,截至2018年底,上解下拨资金已分两个季度全部下达到位。辽宁省作为2018年全国净受益额最多的省份,半年净受益107.9亿元,大大减轻了养老金支出压力。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做好基金中央调剂工作,通过将上解比例提高到3.5%,逐步加大调剂力度,进一步缓解辽宁省养老金支出压力。

  三、关于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辽宁省可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对降费后辽宁省养老基金收支压力加大的问题,将由各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应对。一是中央财政继续加大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持力度。经统计,1998—2018年,中央财政累计下达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4116亿元,占同期中央财政对地方补助总额的1/8左右,在全国省份中位列第一。在出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时,中央财政对北京等东部省份均不予补助,仅对包括辽宁省在内的地区和老工业基地按调标所需资金的40%予以补助。二是省级政府应妥善处置基金滚存缺口。辽宁省政府应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省、市、县基金缺口分担机制,通过盘活存量资金、处置国有资产、财政预算安排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弥补基金缺口,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下一步,财政部将按照十九大“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精神,充分考虑辽宁省养老保险收支缺口突出等情况,不断加大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的支持力度,提高辽宁省财政保障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 010-68551416

  财 政 部
  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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