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474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预函〔2019〕第48号
  • 【发文机关】财预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9年6月20日
  •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6月20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崔永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荆州市全域纳入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支持范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

  中央财政高度重视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和落实,近年来,通过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逐步建立起多层次、多方位的生态补偿体系。自2008年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以来,湖北省一直是重点支持地区。2018年起,中央财政专门安排资金,支持包括湖北在内的长江经济带沿线省市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同时在分配资金时,已经考虑了森林面积、生态红线面积等因素,重点向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上游地区倾斜。2019年,中央财政下达湖北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37.52亿元,比上年增长12.7%,高于全国平均增幅。

  此外,中央财政还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对地方政府因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等造成的财政减收增支给予适当补助,并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及大江大河治理等环境保护项目予以支持。

  二、关于将荆州所辖县市区增补为重点生态县域

  近年来,考虑到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支持重点已经调整为长江经济带、“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中央财政在下达转移支付资金时,不再划定具体范围,而是将资金切块下达到省。湖北省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统筹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支持荆州所辖的县市区开展生态保护补偿。

  三、关于建立健全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生态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通过资金补偿、产业转移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根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有关要求,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以地方为主。地方政府具有掌握复杂信息的优势,可结合自身实际需求开展沟通协商,灵活选择补偿方式,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建议湖北省与上下游省份加强沟通协商,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长效机制。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积极建立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有关转移支付力度。同时,督促省级财政健全省对下转移支付体系,加大对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包括荆州市在内的长江经济带沿线开展生态文明建设。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 010-68551416

  财 政 部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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