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7〕第 17 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8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7年12月28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稳定化肥价格,经国务院批准,对磷酸二铵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现明确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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