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过渡期车辆购置税业务操作说明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6〕第300号
  • 【发文机关】国税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6年3月28日
  • 【法规类别】车辆购置税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3月28日
  • 【废止时间】2008年1月17日
关联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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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管办法)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为了解决现行车辆购置税征管软件与征管办法不匹配的问题,确保在过渡期征管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过渡期车辆购置税业务操作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过渡期车辆购置税业务操作说明

  现行的过渡期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管软件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管办法)存在不匹配问题。鉴于目前新版车购税征管软件正在开发中的实际情况,总局对过渡期征管软件不再进行全面修改。为解决过渡期车购税征管软件存在的问题,以保证车购税征管业务的正常开展,现对软件使用中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纳税人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但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车购税主管税务机关应使用过渡期征管软件中的“档案管理”模块进行档案查询并调档,通过“征税业务”模块中的“改装改型补税”流程进行业务处理。

  二、纳税人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车购税主管税务机关应使用过渡期征管软件中的“档案管理”模块进行档案查询并调档,通过“征税业务”模块中的“过户补税”流程进行业务处理。

  三、纳税人对购置的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以及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办理纳税申报时,车购税主管税务机关应使用征管软件中的“车价信息”模块新增一条价格信息记录,并在该信息记录的“备注”栏中作出标识,通过“征税业务”模块中的“新车征税”流程进行业务处理。

  四、纳税人对免税车辆进行申报纳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修改征管软件中“系统设置”模块中系统参数,将地区和本地代码设置为“00”,保留省级代码的方式进行业务处理。

  五、对使用年限超过1年,或使用年限未满1年,但车辆登记注册后,已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牌照号手续的车辆,纳税人因车辆质量原因发生退车后申请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手工开具退税凭证,为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同时注销该车的电子档案。

  六、《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中的“行业代码”和“注册类型代码”可暂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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