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5年石脑油、溶剂油和调整2004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发〔2005〕第94号
  • 【发文机关】国税发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5年6月13日
  • 【法规类别】其他政策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5年6月13日
  • 【废止时间】2008年1月17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和调整核准后的2004年石脑油、溶剂油实际生产、供应数量(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发给你们。

  对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列入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不征消费税;未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国家税务总局核发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对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度核发的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按今年调整后的实际生产、供应数量执行。各地因按以前计划执行而多征或少征的消费税税款,应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清缴。

  请遵照执行。

  附件:

  1.2005年石脑油生产供应计划

  2.2005年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

  3.2004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调整计划

  4.2004年溶剂油生产及供应调整计划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