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有关条款换函生效执行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发〔2008〕第58号
  • 【发文机关】国税发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8年5月26日
  • 【法规类别】其他政策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5月26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谅解备忘录》)已于2007年7月13日在北京正式签署并生效执行。最近,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与韩国战略与财政部税收分析与国际税收事务司司长通过换函,同意以“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替换《谅解备忘录》中的有关表述。该换函构成两国税务主管当局之间的协议,自2007年7月13日生效执行。现将换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致韩国战略与财政部税收分析与国际税收事务司司长的函

   2.韩国战略与财政部税收分析与国际税收事务司司长致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的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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