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成品油生产企业消费税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33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12月1日至31日,成品油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派专人驻厂专责管理。
二、驻厂税务管理人员主要工作包括:
(一)向企业宣传税收政策,做好纳税服务。
(二)了解产品重量单位的计算方法、统计部门成品油产量计算方式。
(三)掌握成品油生产企业每天的生产、销售和库存情况,核实企业的往来账款,重点监控生产企业是否存在成品油实际销售数量超过可供销售数量的非正常情况。
(四)每天做好工作日志,填报《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表》(表格式样见附件),每日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上传路径:FTP//:CENTRE/货物和劳务税司/消费税/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表。
三、各地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缜密部署,密切关注成品油生产企业的销售和库存数量变化。
附件: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