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纳税人提供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8〕第 983 号
  • 【法规类别】印花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0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向纳税人提供证券交易印花税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请示》(沪地税地〔2008〕7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扣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应当由各证券公司在给交易者开具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以下简称交割单)中注明代为扣收税款的金额,交割单应加盖证券公司相关业务章戳。注明已扣收税款信息的交割单可视同为纳税人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完税凭证。纳税人需要另外再开具正式完税凭证的,可由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由纳税人凭交割单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开具。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你局自行决定。

  如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的,纳税人可凭交割单和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到税务机关要求开具,或者以书面方式向税务机关要求开具,并附交割单和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时,应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交割单,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必要时可查询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关交易记录。《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的第一联(存根)和交割单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收据)由纳税人收执,作为纳税人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完税凭证。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及时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开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方式等通知各证券公司,以便各证券公司告知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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