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 32 号
  • 【法规类别】房产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9年9月23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10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减少纳税申报次数,便利纳税人办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决定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中部分数据项目并对个别数据项目名称进行规范。

  二、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表、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税源明细表分别合并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三、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

  1.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

  2.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

  3.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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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 在 2019年9月27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制发背景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税务总局近期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明确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以进一步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提升办税便利化水平。为及时将这项便民举措落实到位,税务总局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相关申报表单进行了修订。

  二、申报表单修订内容

  (一)调整部分数据项目。一是删除纳税申报表中“联系人”“联系方式”,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中“填表日期”“纳税人声明”“纳税人签章”“代理人签章”“代理人身份证号”“受理人”“受理日期”“受理税务机关签章”,税源明细表中“纳税人分类”“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二是在税源明细表中增加“不动产单元号”。

  (二)规范部分数据项目名称。一是将“纳税识别号”修改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是将“宗地的地号”“地号”修改为“宗地号”。三是将“土地使用权证号”“产权证书号”修改为“不动产权证号”。四是将“经核准的困难减免起止时间”修改为“减免起止时间”。

  (三)合并申报表单。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表、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税源明细表合并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纳税人可使用合并后的申报表单同时完成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两个税种的纳税申报、减免税申报和税源申报。

  三、施行时间

  《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解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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