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40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发起反倾销期间复审调查的公告

  • 【法规文号】商务部公告〔2019〕第40号
  • 【发文机关】商务部公告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9年9月27日
  • 【法规类别】部令公告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9月27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2015年8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25号公告,决定自当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2年。2018年7月10日,经过期终复审调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57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7月1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2019年8月9日,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天科技精密材料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光纤预制棒产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主张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日本的光纤预制棒倾销幅度进一步加大,超过了目前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要求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光纤预制棒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相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正常价值及倾销幅度的变化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

  2019年8月20日,商务部就收到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日本驻华使馆,并向其转交了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及保密资料的非保密概要。在规定时间内,商务部未收到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商务部审查认为,申请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规定的期间复审立案条件。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光纤预制棒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间复审。现将有关复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本次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调查产品范围是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具体描述与商务部2015年第25号公告规定的产品描述一致。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光纤预制棒;英文名称:Optical Fiber Preform或Fiber Preform。

  具体描述:光纤预制棒是具有特定折射率剖面并用于制造光导纤维的石英玻璃棒。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制造光导纤维。制造出来的光导纤维用于各类光缆结构进行光信号传输。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0022010。该税则号下进口产品直径小于60毫米的除外。

  二、复审调查期和复审范围

  (一)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二)复审范围。

  本次复审审查范围是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光纤预制棒的出口价格、正常价值和倾销幅度。

  三、复审程序

  (一)利害关系方评论。

  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对本复审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二)问卷发放。

  商务部为获得其认为调查所需的信息,将根据需要发放调查问卷给相关利害关系方。本案调查问卷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对调查问卷所作的答卷应当在调查问卷发送之日后的37日内按问卷要求提交。

  (三)听证会。

  利害关系方可以按照商务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听证会规则》规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书面请求,商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主动举行听证会。

  (四)实地核查。

  商务部在必要时将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进行实地核查;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应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声明;核查前,商务部将提前通知有关国家和企业。

  四、不合作的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五、联系方式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进口调查一处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98176、65198053

  传真:86—10—651981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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