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45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石油产品消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10月12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0年度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0]793号)。由于石油企业实际生产、供应量与总局2000年度核发的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有一定差异,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现将调整后的2000年石脑油溶剂油实际生产、供应数量(见附件1、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严格照此执行。对各地因按以前计划执行而多征或少征的消费税税款,应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清缴。
附件:
1、2000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调整计划(略)
2、2000年溶剂油生产调整计划(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