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外汇收入计征营业税问题的函

  • 【法规文号】国税函〔1996〕第 618 号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6年10月29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6年10月29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中国银行:

  你行《关于我行外汇收入计缴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中银财[1996]245号)收悉。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对你行外汇收入计缴营业税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计算牌价的问题

  鉴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从1995年4月1日起只公布人民币对美元、日元和港市三种货币的牌价,对三种货币以外的其他外币,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个人的外币收入如何折算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73号)法规的折算办法计算缴纳营业税,即:根据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进行套算。套算公式为:

  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

  某种货币对人民币的汇价= —————————————————

  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

  二、关于营业额确定的问题

  你辖内各分支行在计算当季季未营业额时,是以上季季未的营业额加上当季发生的营业额,为了避免重复征税,我局同意,你辖内各分支行在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时,可以当季季未各货币折合人民币应纳税营业额减去上季季未已纳税营业额后的净增额,作为当季计算缴纳营业税的基数。

  三、关于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时间问题

  你行辖各分支行统一以当季季未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三种货币的中间价以及按上述第一条法规进行套算的汇价折合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