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外汇转贷中发生掉期业务营业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1998〕第 736 号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8年12月8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12月8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外汇转贷中发生掉期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沪税外[1998]115号)收悉。现就金融企业经营外汇转贷业务中所发生的利率掉期业务有关营业税处理问题,批复如下:

  一、金融企业从境外借入资金,为规避利率风险,先将其借入资金的浮动利率掉期换成为固定利率,再转贷给国内用户。此类业务仍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款法规的“转贷业务”征收营业税。

  二、金融企业在进行上述利率掉期业务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属于其日常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不得作为“转贷业务”中的借款利息支出。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