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承包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1999〕第 120 号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9年3月11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3月11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赞皇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供车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冀地税函[1999]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省赞皇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以承包方式向司机有偿供应车辆,承包期内,司机以该公司的名义运营,税费由公司统一缴纳,承包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仍可继续以公司名义运营。这类承包行为,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78号)所称的供车行为相同,因此,对该公司向司机所收的承包费中的车价部分,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199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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