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5·12”地震受灾企业延期缴纳税款和欠税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9〕第331号
  • 【发文机关】国税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9年6月22日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9年6月22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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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5·12”地震受灾企业延期缴纳税款和欠税的请示》(川国税发〔2009〕31号)和《关于“5·12”地震受灾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请示》(川国税发〔2009〕5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欠税核销问题

  (一)关于已消亡纳税人的欠税核销问题

  对于地震灾害中纳税人实际已消亡的,比如企业厂房遭受严重损毁无法重建、企业法人死亡等情形,可以视同符合《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由税务机关根据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一次性办理死欠核销。

  (二)关于未消亡纳税人的欠税核销问题

  因未消亡纳税人的欠税核销比较复杂,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正在研究之中。请你局进行专题调研,就纳税人受损程度、地区范围等提出严格、具体的界定标准,并提供详细的统计数据,上报税务总局。

  二、关于延期缴纳税款问题

  纳税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的,省级税务机关可以在一次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予以核准;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纳税人因灾情影响仍需继续延期缴纳该笔税款的,省级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按次审批至2010年12月31日。

  抄送:陕西、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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