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9〕第411号
  • 【发文机关】国税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9年7月31日
  • 【法规类别】优惠政策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9年7月31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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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9〕14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中的交通企业,是指投资于上述设施建设项目并运营该项目取得经营收入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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