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揭阳潮汕机场减征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财税〔2009〕第 126 号
  • 【法规类别】耕地占用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3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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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揭阳潮汕机场征免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粤财法[2009]1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的《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06),飞行区包括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区、滑行道、机坪以及机场净空;跑道是指机场飞行区内供飞机起飞和着陆使用的特定场地。因此,跑道、停机坪属于飞行区的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飞机场内飞行区范围的其他建设用地,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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