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第94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内蒙古、辽宁、吉林、福建、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广西、重庆、四川、新疆、贵州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第四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以及名称发生变更的第一、三批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发给你们,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革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7]99号)的规定执行相关营业税政策。
附件:
1. 第四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
2. 名称变更的第一、三批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
抄送:内蒙古、辽宁、吉林、福建、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广西、重庆、四川、新疆、贵州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