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函〔2019〕第87号
  • 【发文机关】国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9年9月20日
  • 【法规类别】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9月20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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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商务部:

  你们关于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打造“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新平台,拓展国际物流、现代贸易、双向投资、商旅文化交流等领域合作,更好发挥青岛在“一带一路”新亚欧大陆桥经济走廊建设和海上合作中的作用,加强我国同上海合作组织国家互联互通,着力推动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按照《总体方案》明确的目标定位和重点任务,扎实有序推进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发展。

  四、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总体方案》实施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注重总结经验,协调解决建设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发展营造良好环境。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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