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营钻井公司钻井船中方人员征税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财税油政字〔1985〕第24号
  • 【发文机关】财税油政字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85年9月26日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5年9月26日
  • 【废止时间】2011年1月4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

  你局(85)财税油穗征字第139号文收悉,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营钻井公司,在合资经营合同中都规定有公司的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属于合资经营合同规定的人员编制限额以内的,无论是中方人员还是外籍人员,征税时应当作为合营企业的雇员处理,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补充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合营企业在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时扣缴。至于合资经营公司规定的人员编制限额以外的中外籍人员,是否属于合营企业的雇员,请你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确定如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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