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台湾雇员取得安家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发〔1990〕第1337号
  • 【发文机关】国税函发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0年10月30日
  •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0年10月30日
  • 【废止时间】2011年1月4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东省税务局:

  1990年10月4日粤税发[1990]552号《关于对中外合资企业的台湾雇员取得安家费收入应否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XXX有限公司的台湾雇员按月从公司领取的补助性质的安家费,属于其每月提供劳务收入的一部分,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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