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发〔1993〕第411号
  • 【发文机关】国税函发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3年3月6日
  • 【法规类别】城镇土地使用税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3年3月6日
  • 【废止时间】2011年1月4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90]国税函发28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92年底已经到期。考虑到劳改劳教单位的特殊性和目前的实际困难,经研究决定,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在1995年12月31日前,仍按我局[90]国税函发280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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