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直属三个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发〔1995〕第148号
  • 【发文机关】国税函发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5年4月12日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4月12日
  • 【废止时间】2011年1月4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西藏不发)、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考虑到铁路部门的实际情况,现就铁道部直属三个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1995年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铁道部直属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不包括直属工程处)、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1995年度仍暂由上述各总公司集中缴纳所得税。

  上述三个总公司所属的企业,在办理集中缴税时,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汇缴认定手续,年终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当地税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核定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并签字盖章。

  抄送:铁道部,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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