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直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1996〕第134号
  • 【发文机关】国税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6年3月26日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6年3月26日
  • 【废止时间】2011年1月4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67号)和《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69号)中的有关法规,到1995年底,执行期限已满。经研究决定,现对民航总局直属企业缴纳1996、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法规如下:

  一、民航总局直属运输企业(包括直属航空公司、机场),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法规者外,由民航总局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国际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所得税的纳税地点,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另行法规。

  二、民航总局直属中国民航实业开发总公司及所属公司、中国航空器材总公司及所属公司、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及所属公司、中国航空结算中心、中国航空工程咨询公司等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按照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总公司向所属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列支问题,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1995]188号)中的法规,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实行。

  三、民航总局直属企业投资的非运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以及该局所属事业单位,仍按统一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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