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法规文号】 国税发〔2000〕第7号
  • 【发文机关】 国税发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0年1月10日
  • 【法规类别】基本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1月10日
  • 【废止时间】2011年1月4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重点企业税源的变化情况、客观真实地了解国民经济运行态势,为组织税收收入提供直接的数据参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工作,相应地建立起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

  1999年11月和12月,总局在四川省和广东省分别对国税局和地税局就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布置和数据库软件培训,为了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将《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办法提出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现就此项工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领导要给以高度重视。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是掌握经济税源变动情况的有效途径,是组织税收收入的基础性工作,可以为分析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内在关系提供客观的依据。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充分重视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工作,加强领导和督促,势力把此项工作贯彻到基层。

  二、配置专人专机。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是一项对计算机技术掌握、税收业务水平和责任心要求很高的工作。各地对此项工作务必要调配业务技术骨干专人负责。为了防止计算机病毒的侵袭,省、地(市)一级税务部门应配置专用微机,并预装计算机病毒防火墙。

  三、制定有效措施。各地应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办法提出的工作要求,制定出落实此项工作的有效措施,确保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数据的数量质量和及时上报。特别要建立税务部门与重点企业的联系制度,确保企业数据真实可靠。各省级局年终应对下属各级局的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进行综合检查和考评,督促各级税务部门做好此项工作。

  四、认真做好数据的应用分析。重点税源监控是为组织税收收入和强化税收征管服务的。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重点税源监控提供的数据,按月分季作好税源分析和汇报工作,彻底搞清税源变化的原因,为税收收入的增收和清欠服务。

  五、2000年协同时上报1999年和2000年两个年度的月份报表,以便进行同期比较分析。以后年度只上报当年各月的数据,于每月25日前上报前一月的数据。

  附件: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税源监控是通过建立税源数据库从而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税源税收情况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税源监控工作对于加强组织税收收入,促进税收征管,推进依法治税具有重要的作用。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工作“十五”规划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确定重点税源企业的基本原则。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分别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为对象,以企业上年实际税收完成情况为依据,逐级确定重点税源户标准和名单。

  第三条 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标准。纳入国家税务总局管理的重点税源企业是以各地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收入为标准,即以1999年增值税和消费税年入库税款 2000万元以上,营业税年入库税款500万以上的作为重点税源企业。省以下各级重点税源企业的划分标准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要求达到流转税收入的60%以上,同时兼顾行业分布,重点监控工业满业、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和社会服务业。重点税源企业一经确定,原则上年度内不做调整,新产生的重点税源企业应在次年的数据库调整中加入,但不得删除低于建库标准的原有重点税源企业。原有的重点税源企业,其年度实缴税额在连续三年不满足建库标准的50%时,可以删除。删除的企业名单和代码应上报上一级税务局备案

  策四条重点税源数据库的建立。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以纳税人为对象,以全国税收系统统一的计算机大系统为依托,应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软件、统一的税务登记编码(编码规定附后)、统一的指标体系建立重点税源数据库。

  国税局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对象,以增值税和消费税为主要税种,建立重点税源数据库;地税局以营业税纳税人为对象建库,着重对营业税税源的管理,同时结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两个数据库的资料,实现对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等主要税种税源的管理。

  重点税源数据库是税务系统内部的共享数据库,由各级税务机关计划统计部门统一管理。为避免重复劳动和增加企业负担,各税收业务部门不再单独另外建立类似的数据库。

  第五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实行总局、省级局、地(市)级局和县级局四级管理模式,由下而上,层层负责。

  第六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报表和指标体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数据库和营业税纳税人数据库数据来自“重点税源企业月报表”,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表”(附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表”(附件4),“营业税纳税人企业表”(附件5)和“营业税纳税人项目表”(附件6)。其上报指标的设置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原则,由少而多,逐步完善。

  第七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报表的数据来源。以企业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纳税申报附列表的数据为基础填报,具体填报口径见填表说明(附后)。数据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总局规定的数据指标的基础上自行增设附列报表或指标。

  第八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数据上报方式。重点税源企业月报表由企业填报,一式两份,分别送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若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没有涉及国税收入的,可不报国税局),据以产生基础数据库,然后按统一的规定格式,通过税务系统广域网逐级上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数据库。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实行月报制度。上报总局的时间为月后25日之前(节假日顺延)。

  第九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应用范围和使用权限。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属机密级,只限于税务机关内部使用,主要服务于税收收入的分析和预测、税收政策分析、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等。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对外提供和引用。因泄密而产生的后果,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月对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进行分析,反映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税源和税收变化情况,编写月份和季度分析报告。省级税务局按季向总局计划统计司报送季度分析报告。对税源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企业,应上报总局专题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职责。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要设置专职岗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向企业催报数据、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日常管理维护、及时向上一级税务局上报数据、编写数据的应用分析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重点税源户开展调查研究,了解重点税源户的生产经营情况。

  第十二条 考核与奖惩。对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依据是日常基础工作记录和抽查结果,内容包括重点税源监控数据以及分析报告的时效性.指标的完整性和数据的准确性(具体考核办法另行下达),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表彰。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