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2002年度重点税源监控月报表指标体系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1〕第886号
  • 【发文机关】国税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1年12月5日
  • 【法规类别】其他政策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12月5日
  • 【废止时间】2011年1月4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会计[2000]25号)的规定以及2001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局对重点税源监控月报表指标体系及企业代码做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现将2002年重点税源监控月报表表式、填表说明和代码规定印发给你们,从2002年1月份开始,以新的表式上报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并就重点税源监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2年新表式及测算分析参数拷贝网址

  LOCAL/计统司/宏观处/重点税源监控/基层任务/2002年

  LOCAL/计统司/宏观处/重点税源监控/测算分析系统/2002年

  二、数据报送

  为进一步监控稽核企业上半年各月税收收入的情况,从2001年开始每年在上报本年度企业各月税收月报表的同时,于4月25日以同一表式上报上一年度企业税收情况的年度报表。年度报表的数据库名在月数据库名前加拼音字母N。

  各地要按照新表式有关数据指标的内容和填写口径,抓紧时间布置,保证按时间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数据。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总局(计划统计司宏观分析处)联系。

  附件:

  1.2002年度全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月报表(企业表)(略)

  2.2002年度全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月报表(产品[项目]表)(略)

  3.2002年全国重点税源企业月报填表说明(略)

  4.全国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企业代码及产品项目代码规定(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12月5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