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04年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报表指标体系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3〕第1235号
  • 【发文机关】国税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3年11月13日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11月13日
  • 【废止时间】2011年1月4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使用新的纳税申报报税。为使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报表指标体系与增值税纳税申报指标保持一致,并解决近几年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报表部分指标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对2004年的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报表指标进行了修订。现将2004年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报表指标修订说明印发给你们。自2004年1月起,凡达到监管标准并上报总局的重点税源监管企业均应按照新的报表表式上报企业数据。

  2004年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报表的基层任务参数可从全国重点税源监管支持网站下载。正式表式在安装任务参数后,用SDMS系统自行打印。

  为了方便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数据的采集,有效推动重点税源监管范围由重点税源向全面税源过渡,各地在今年重点税源监管工作中应积极推行重点税源数据采集的多元化。在推行多元化数据采集的工作中,应充分考虑纳税人的意愿,充分利用当地现有电子征管手段和网络设施的基础条件,因地制宜,不必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模式,但要求采集的重点税源数据能以统一的格式导入重点税源管理SDMS系统。各地应把数据采集的多元化作为重点税源数据采集保证质量、提高效率的大事抓好,尽快实现重点税源数据采集的电子化和网络化。

  附件:

  关于2004年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报表指标修订的说明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修改的情况和前两年重点税源监管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为使报表的指标数据与纳税申报表保持一致,并能简洁准确全面地反映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经济数据信息,对2004年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报表做如下几个方面的修改:

  一、调整增值税税基指标,与纳税申报表保持一致

  随着金税二期工程的拓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重新做了修订,将原来反映增值税税基的三项指标拆分为四项指标,即:“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为保持与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指标的一致性,重点税源企业报表也做相应的修改。

  二、充实消费税相关指标,加强对消费税的全面监控

  消费税是中央收入的主要税种,近些年相应也有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为全面监控消费税税源及征收情况,增列了消费税税基指标和减免税指标,具体增加指标有“内销货物免征消费税产品销售额”、“出口货物免征消费税产品销售额”和“按政策规定减征消费税额”。

  三、删除非常规税源指标,简化报表体系

  原报表指标体系中,各主要税种都含有“代扣代缴税款”内容,而在纳税申报表中多不含此项内容。为使重点税源报表与纳税申报表保持一致,并且将重点税源监管的重点由非常规税源转向常规税源,故删除原表中所有的代扣代缴涉税项目。若在实际征管工作中,个别企业特定期间确实发生代扣代缴事项,可利用“应纳税额调整额”项目调增应缴税额。

  四、合并零散指标

  按上报总局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标准,增值税纳税人群体中不应该出现采用4%、5%和6%适用税率简易征收办法的企业,但考虑到基层监控工作的需要和增值税指标体系的完整性,又必须保留这几项指标的内容,为此将分别填写的这几项指标合并为一项内容填写。

  修改后,重点税源企业报表企业表仍为100项指标,货物劳务表增至29项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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