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建设引起拆迁安置占地有关耕地占用税政策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4〕第57号
  • 【发文机关】国税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4年1月8日
  • 【法规类别】耕地占用税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1月8日
  • 【废止时间】2011年1月4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湖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常张高速公路拆迁安置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湘财农税[2003]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现行耕地占用税政策规定,适用耕地占用税低限税率的公路建设用地是指公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建设所占用的耕地。因建设高速公路引起拆迁安置而占用耕地,应按一般非农业建设项目的适用税率计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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