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企事业单位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4〕第290号
  • 【发文机关】国税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4年2月23日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2月23日
  • 【废止时间】201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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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申请减征中国残联所属单位企业所得税的报告》(残联函〔2003〕166号),申请对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民政福利企业的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研究,现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考虑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行使一部分民政职能,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不仅直接承担了一部分残疾人福利事业,而且安置了一定数量的“四残”人员,因此,同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华夏出版社、康艺音像出版社、华夏书画社、中国残疾人杂志社和全国残疾人用品开发供应总站经营部等5家企业、事业单位,在2004年度比照福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请你局按照福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规定,审查核实上述5个企业、事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员是否符合福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比例,符合条件的,可按政策规定在2004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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