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发明电〔2004〕第51号
  • 【发文机关】国税发明电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4年9月30日
  • 【法规类别】其他政策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9月30日
  • 【废止时间】2011年1月4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已下发各地,现将有关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问题的具体操作办法明确如下: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该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尚未进行交叉稽核比对的己认证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迸项税额。当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上述扣税凭证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要在收票当月及时到税务机关认证以及录成清单(磁盘)交主管税务机关,并将上述数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待抵扣进项税额”相关栏次内。

  三、每月区县级税务机关收到全部发票比对结果后,在月底前使用总局提供《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分纳税人导出发票明细文件和合计数文件分别提供给纳税人和申报窗口。有关该软件和软件的使用说明请在总局的技术支持网站(130.9.1.248)下载。

  (一)专用发票抵扣联比对相符发系导出流程

  第一步:每月22日后从区县级稽核系统接月(当月)导出本区县所有一般纳税人发票比对结果明细。具体操作如下:

  1、在区县级稽核系统“发票稽核”菜单中选取“查询发票比对结果信息”功能,选中“比对日期”,并输入比对日期时间段(一般为该月的第一天到最后一天)作为第一个查询条件;选中“相符发票”为第二个查询条件;选中“抵扣联”为第三个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开始查询。

  2、在查询出当月所有一般纳税人比对相符的抵扣联发票后,点击“打印”按钮,在“属性”页选择“打印到文件”;在“字段”页中选取全部字段打印。

  3、点击“打印”按钮,输入文本文件名(相符发票明细。TXT)。

  第二步:使用《稽核结果导出工具》,选择以上文件分纳税人导出EXCEL文件。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货物运输发票及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结果导出流程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货物运输发票及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核结果每月25日后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到区县,区县级税务机关使用《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文件和合计数文件提供给纳税人和申报窗口。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有关栏次名称进行如下调整:

  (一)第28栏调整为:“其中:海关完税凭证”;

  (二)第29栏调整为:“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

  (三)第30栏调整为:“废旧物资普通发票”;

  (四)第31栏调整为:“货物运输发票”。

  五、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按以下要求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并于次月纳税申报期前申报抵扣

  (一)第3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累、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二)第5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海关完税凭证、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的份数、金额、税额。

  (三)第7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四)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货物运输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货物运输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五)第9栏和第10栏分别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稽核相符的税务局代开6、4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税务局代开6、4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六)第23栏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月初余额数。

  (七)第24栏填写本月己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

  (八)第25栏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月末余额数。

  (九)第28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完税凭证数据。

  (十)第30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数据。

  (十一)第31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货物运输发票数据。

  (十二)第32栏填写本月来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税务局代开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

  (十三)第33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税务局代开4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

  六、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

  (一)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

  (二)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完税凭证之和。

  (三)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7栏的份数、金额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废旧物资发票之和。

  (四)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中第8栏的份数、金额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费发票之和。

  (五)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9、10栏份数、金额、税额之和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待核系统比对相符的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代开发票数据之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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