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玉米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5〕第153号
  • 【发文机关】国税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5年3月25日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5年3月25日
  • 【废止时间】2011年1月4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玉米出口,经国务院同意,对列名企业(即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提供的你地区玉米出口企业名单,见附件)2005年出口的配额计划内玉米,继续准予退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列名企业出口玉米退税计税依据,按每吨1100元计算;出口退税率继续按13%执行。

  二、对列名企业是外贸企业的,申请退税时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列名企业是国有粮库的,申请退税时可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按规定严格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外汇核销单。

  三、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列名玉米出口企业名单(编者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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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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