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 【法规文号】总署公告〔2019〕第 161 号
  • 【法规类别】企业管理类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17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10月17日
关联知识

根据《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引导进出口企业、单位自查自纠、守法自律,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持续改善营商环境,现就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下简称涉税违规行为)处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一)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见附件),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原税款征收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报告。

  三、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主动披露报告表.doc

  海关总署
  2019年10月17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