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691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商贸函〔2019〕第345号
  • 【发文机关】商贸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19年7月11日
  • 【法规类别】工作通知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7月11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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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提出的关于在银川综合保税区实施进口生皮外发加工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生狐皮、生水貂皮属于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禁止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禁止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外企业以外发形式进行实质性加工。您在建议中提出的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进口生皮(狐皮、水貂皮)外发至区外开展加工贸易的业务模式目前尚无法开展。关于宁夏成丰农业和西部皮草两家企业申请开展生皮加工贸易业务事,我们已同宁夏自治区商务厅沟通,在企业符合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将会同相关部门予以积极研究。

  我们将密切跟踪皮革行业发展情况,积极听取协会和企业的意见,根据形势变化研究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调整。

  感谢您对我国商务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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