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工业总会东莞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5〕第659号
  • 【发文机关】国税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5年6月24日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5年6月24日
  • 【废止时间】201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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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香港工业总会东莞代表处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88号)收悉,批复如下:

  香港工业总会东莞代表处于2004年在东莞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主要从事有关工商业投资科研、知识产权保障等事宜的推广活动以及进行联络协调,不从事直接经营活动;其总机构香港工业总会已经香港税务局证明为非营利性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的规定,对香港工业总会东莞代表处从事的业务活动,凡符合上述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同意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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