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春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有关营业税问题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7〕第1134号
  • 【发文机关】国税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6日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7年12月16日
  • 【废止时间】2011年1月4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长春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营业税减除征税问题的请示》(吉地税发〔2007〕1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差额缴纳营业税时,营业税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与实际收款人一致的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纳税人取得的发票或其他凭证的开具方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的,不属于合法有效的发票或其他凭证,不得作为营业税差额缴税的扣除凭证;营业税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款凭证和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外方公司的公证证明,纳税人仅取得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未取得外汇付款凭证的,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不能作为营业税差额缴税的扣除凭证。

  二、纳税人提供或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