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8〕第42号
  • 【发文机关】国税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8年1月10日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1月10日
  • 【废止时间】2011年1月4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厦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2007年度,该公司新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由公司总部在其所在地按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附件: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名单(略)

  二○○八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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