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8〕第225号
  • 【发文机关】国税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8年3月7日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3月7日
  • 【废止时间】2011年1月4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宁夏、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立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2007年度,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详见附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七日

  附件: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名单

  序号

  单 位

  地 址

  盐城分行

  江苏省盐城市

  金华分行

  浙江省金华市

  马鞍山分行

  安徽省马鞍山市

  泉州分行

  福建省泉州市

  银川分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