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3号(关于防止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

  • 【法规文号】总署公告〔2019〕第 163 号
  • 【法规类别】其他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22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10月22日
关联知识

根据《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三)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42号)要求,本法规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通报,2019年9月,沙特阿拉伯新增4例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其中1例死亡;自2012年9月以来,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在沙特阿拉伯持续流行,共报告2077例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其中773例死亡。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是一种新型冠状病毒,由该病毒感染引起的疾病称为“中东呼吸综合征”。单峰骆驼目前被怀疑是人类动物源性感染的主要来源。该疾病的潜伏期为2天至14天,典型症状表现为急性呼吸道感染,起病急,高热(可达39℃—40℃),可伴有畏寒、寒战,咳嗽、胸痛、头痛、全身肌肉关节酸痛、乏力、食欲减退等症状。重症病例在肺炎基础上,可很快发展为呼吸衰竭、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或多器官功能衰竭,部分病例可出现肾衰和死亡。个别病例(如免疫缺陷病例)可能有腹泻等非典型临床表现。继发病例病情相对较轻,或为无症状感染。目前对该病尚无有效治疗药物和预防疫苗,主要对症治疗。

  为防止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传入我国,保护前往沙特阿拉伯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沙特阿拉伯的人员,如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急性呼吸道症状,入境时应当向海关申报,配合海关做好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医学排查等卫生检疫工作。海关对发现有上述症状的人员要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旅行中或旅行后2周内出现上述症状的人员,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旅行史。

  二、来自沙特阿拉伯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物品、邮件、快件必须接受卫生检疫,其负责人、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检疫查验,对有证据表明可能被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污染的,应当按规定接受卫生处理。

  三、前往沙特阿拉伯的人员,出境前可以向海关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或通过海关总署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信息公开专栏查询相关信息;旅行中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如勤洗手,未洗手前避免用手直接接触口、鼻、眼;避免与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人密切接触;尽量避免接触单峰骆驼、蝙蝠等,必须接触时则需注意个人防护,并及时洗手;注意饮食卫生,不吃未彻底煮熟的食物、未经消毒的奶、未削皮的水果、生的蔬菜,不喝不干净的生水等;出现发热,伴有咳嗽、呼吸困难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应当立即就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2个月。期间对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新增发生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的国家和地区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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