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23〕75号 )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5〕74号),优化完善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方式,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切实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水平,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助力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结合近年来工作实践,我们对2015年公布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财 政 部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