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机动车环保项目检验的公告)

  • 【法规文号】总署公告〔2019〕第168号
  • 【发文机关】总署公告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28日
  • 【法规类别】其他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11月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进口机动车节能减排,确保进口机动车符合国家环保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规范进口机动车环保项目检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各地海关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要求,实施进口机动车环保项目外观检验、车载诊断系统检查,并按不低于同车型进口数量1%的比例实施排气污染物检测。海关对监测到环保风险信息需通过型式试验实施风险评估的车型,可按现阶段环保达标标准开展型式试验。

  二、进口企业应提前解除影响环保检测的运输模式或功能锁定状态。无法手动切换两驱驱动模式的全时四驱车和适时四驱等车辆,不能实施简易工况法或加载减速法检测的,可按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实施检测。

  三、进口企业应承担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主体责任,确保进口机动车符合国家环保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企业的相关车型应符合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要求。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机动车应完成环保项目型式试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3500kg的M1、M2类和N1类车辆,应符合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管理规定。

  四、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因设计、生产缺陷或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导致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环保信息公开与进口机动车不符的,在实施环保召回或环保信息公开修改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海关总署报告相应风险消减措施。

  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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