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9年度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金〔2019〕第100号
  • 【发文机关】财金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9年9月30日
  • 【法规类别】金融财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9月30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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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6〕85号),确定2019年度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分配权重为1,现向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下达2019年度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具体金额见附件。该项指标列213类“农林水支出”有关款项。

  请你厅(局)按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专款专用。

  按照《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财金〔2019〕62号,以下简称《试点城市通知》),根据各省评审推荐结果,确定北京市海淀区等59个市(州、区)为2019年度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名单详见附件2)。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你省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并请参照中央做法,将你省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本地区绩效管理工作,其中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绩效评价工作按照《试点城市通知》有关要求开展。

  请你厅(局)于2020年3月31日前将2020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材料(含2020年度试点城市申报材料)、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绩效自评报告报送我部(金融司),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附件:

  1.2019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下达情况表

  2.2019年度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名单

  3.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分发地方)

  财政部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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