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177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建函〔2019〕第49号
  • 【发文机关】财建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9年6月26日
  • 【法规类别】税收制度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6月26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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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普松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国家转移支付中安排供水管网改造资金,提高供水饮水安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是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等文件均明确要求对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按照上述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每5年编制实施全国城市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规划,并建立了完善的城市供水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指导地方科学合理开展供水管网建设改造。

  按照“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的原则,城乡供水管网建设主要属于地方事权,应由地方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实施并安排资金保障。但考虑到我国区域间发展不平衡,部分地区财力困难的实际情况,近年来中央财政通过相关渠道,对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给予支持。其中,城市方面,主要是通过安排中央基建投资对部分藏区城市供水管网建设给予支持;农村方面,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精准扶贫攻坚战的有关决策部署,通过水利建设资金、中央基建投资等渠道支持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提升偏远农村地区饮水安全保障能力。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通过上述渠道支持提高城乡饮水安全保障水平。对您提出在国家转移支付中安排供水管网改造资金,提高供水饮水安全的相关建议,我们将结合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市建设有关要求部署以及推动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改革统筹予以研究。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 经济建设司  010—68552520

  财  政  部
  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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