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074号(财税金融类081号)提案答复的函

  • 【法规文号】财关税函〔2019〕第18号
  • 【发文机关】财关税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9年8月26日
  • 【法规类别】税收制度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8月26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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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鑫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黄金珠宝饰品进口税率的提案》收悉, 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2018年第10次常务会议决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印发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降低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涉及1449个税目。其中,翡翠等原材料由8%降到4%;贵金属首饰特别是黄金珠宝首饰由35%、20%降到10%或8%,平均降幅为63.6%,有利于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此外,自2000年以来,经国务院批准,我国陆续建立了上海钻石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中国(上海)宝玉石交易中心等国家级交易平台,有效推动了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2018年11月以来,习近平主席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和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再次宣布中国将进一步降低关税,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当前,我国既是黄金珠宝消费大国又是生产加工大国。下调黄金珠宝饰品的关税,一方面要考虑国内消费需求,另一方面也要照顾到黄金珠宝饰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要实现您所提建议的初衷,从根本上提高黄金珠宝饰品的国际竞争力,还需要树立我国自己的过硬品牌,从而打破国外的品牌和价格垄断。我们将在综合评估2018年降低关税实施效果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具体工作。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关税司 010-68553730

  财政部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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